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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情况,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记分,并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办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年度无计分)、蓝牌(年度计分5分以下)、黄牌(年度计分5分以上11分以下)、红牌(年度计分11分以上)标识。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而遭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包括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分值为12分。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工商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对环保良好、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规定,实行联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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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哈尔滨日报 ) |